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与使用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应到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添加剂类别、添加的食品类别、添加剂生产企业、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添加剂执行标准号、添加剂来源等详细信息。
二、首次备案时,应在接到管辖餐饮监管机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前往属地餐饮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餐饮服务单位要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及不同菜品等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厂家、执行标准情况要在店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过程中应做到: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